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7-08-03 10:52
瀏覽:7041 次
關注中民+
[編者按]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1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播出了一個保險案例,頗引人關注。江蘇的石某給自己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友鐘某。不幸的是,幾個月后的2016年9月石某因事故去世。其死亡符合保險賠償條件,但保險公司拒絕向鐘某理賠,理由是投保人石某雖然指定鐘某為受益人,但在保單上注明受益人關系為配偶,可鐘某與他并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存在法律...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1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播出了一個保險案例,頗引人關注。江蘇的石某給自己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友鐘某。不幸的是,幾個月后的2016年9月石某因事故去世。其死亡符合保險賠償條件,但保險公司拒絕向鐘某理賠,理由是投保人石某雖然指定鐘某為受益人,但在保單上注明受益人關系為配偶,可鐘某與他并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關系。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定,本案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事實身份關系并未發(fā)生變化,且石某指定受益人為鐘某意思比較明確,保險公司理應支付保險賠償金。
爭議焦點
保險合同中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法理分析
1.受益人的資格
《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在民法上稱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法律對受益人的資格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梢允且蝗?,也可以是數(shù)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所特有的主體,在保險合同中有著特殊的地位。除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發(fā)生時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索賠時提供證明和資料的義務外,受益人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一般來說,受益人必須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他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故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由于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屬于固有權,并非繼受而來,因而受益人所應領取的保險金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在案例中,如果指定受益人的行為有效,保險金應該給付鐘女士,石先生的兒子無權分得該筆保險金。
2.受益人的指定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shù)人為受益人。”《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結合案例,我們發(fā)現(xiàn)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以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存在是必要的,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二是被保險人對指定受益人享有絕對權利。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論是指定受益人還是變更受益人,被保險人都享有決定權,必須經(jīng)過其同意。因此,案例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受益人和變更受益人是毫無疑問的。
三是對于誰是受益人,并沒有法律上身份的限制。保險法中并無任何一條說明,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必須是何種關系。無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是不是親屬關系,就算是普通朋友關系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因此案例中受益人的指定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四是兩個案例中其指定都比較明確,沒有使用模糊語言,被保險人直接寫出了受益人的姓名。
實務導航
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例爭論的核心問題是當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法院該如何處理?
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對于誰是受益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什么關系,并沒有法律上身份的限制。任何一個人,只要你愿意,他都可以被指定為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所以在法律層面,指定任何一個受益人都是可以的。在案例中,石某指定受益人的時候,既寫了女友鐘某的名字,又寫了一個配偶關系,因此存在一個受益人身份與姓名不匹配的問題,鐘某實際上不是石某的配偶。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在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時,被保險人石某和受益人鐘某是男女朋友關系,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于配偶關系,直至石某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他們之間非配偶的身份關系也沒有發(fā)生改變。也就是說在本案例中受益人身份關系和姓名不一致的情況并不存在,所以就不能適用該法條。那么石某指定受益人鐘某的行為是否有效呢?我們認為要看訂立合同時的情況,指定鄭某是受益人是否是石某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案件證據(jù)材料可知,石某指定的意圖是相當明確的,是怕自己萬一有個好歹,也能留下一筆金錢來保障女友鐘某的生活。石某在指定受益人的時候沒有在意配偶這個身份,他在意的是這個名字。石某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知道他與鐘某從來沒有領過結婚證的事實。他應當知道,他指定的是受益人是鐘某這個人,而不是受益人的身份關系是否是配偶?;谝陨戏治?,我們認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有效。
經(jīng)過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上面的案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保險原理。那么如何理解《解釋三》第九條之規(guī)定,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下面這個案例可以適用該法條:A先生與B女士是夫妻關系,A先生給B女士買了一份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經(jīng)過B女士的同意,受益人的名字寫的是A先生,受益人身份關系寫的配偶。后來兩人離婚,則受益人身份關系發(fā)生了改變。假設后來B小姐死亡,此時則可以適用《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受益人身份關系發(fā)生變化,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因此A先生就不能得到保險金。
【免責聲明】本站部分新聞類資源信息為互聯(lián)網(wǎng)收集而來,如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請盡快與我們取得聯(lián)系,我們會及時刪除侵權內容,謝謝合作!
【下一篇】徐崢被曝打女記者 記者要怎么保護自己?
【上一篇】騎車忘鎖欠兩千萬 共享單車忘鎖讓孩子有可乘之機!
{item.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