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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億萬富翁相繼自殺之謎 看保險條款中自殺賠不賠

來源:數(shù)據(jù)維護中... 發(fā)布時間:2011-06-09 11:29 瀏覽:47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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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有錢就幸福?未必。5月23日,隨著萬昌科技董事長高慶昌的墜樓身亡,這個問題又被網(wǎng)友提了出來。他有錢,是億萬富豪,但是他選擇了自殺。錢是身外之物這句話,現(xiàn)在對他而言真的變成了現(xiàn)實。他不差錢,自殺也不是因為經(jīng)濟糾紛和情感波瀾,但血淋淋的事實已然發(fā)生。選擇自殺的億萬富豪不止他一個。內(nèi)因?外因?外人不得而知。近幾年9名富豪相繼自殺,照此下去,還有誰愿當富豪? ...

    有錢就幸福?未必。5月23日,隨著萬昌科技董事長高慶昌的墜樓身亡,這個問題又被網(wǎng)友提了出來。他有錢,是億萬富豪,但是他選擇了自殺。錢是身外之物這句話,現(xiàn)在對他而言真的變成了現(xiàn)實。他不差錢,自殺也不是因為經(jīng)濟糾紛和情感波瀾,但血淋淋的事實已然發(fā)生。選擇自殺的億萬富豪不止他一個。內(nèi)因?外因?外人不得而知。近幾年9名富豪相繼自殺,照此下去,還有誰愿當富豪?

 
  5月23日凌晨,萬昌科技董事長高慶昌墜樓身亡。金利斌、魏東……在最近幾年里,記者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已先后有9名億萬富豪自殺,其背后問題引人深思。
 
  身家億萬卷入大案
 
  2008年4月29日,“資本大佬”魏東在其位于北京紫竹院附近的居所墜樓身亡,年僅41歲。魏東祖籍湖南湘西,擁有中央財經(jīng)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歷,早期曾任職財政部,后下海創(chuàng)業(yè),于1994年成立北京涌金財經(jīng)顧問公司,次年,北京涌金以2億元注冊資金在上海成立上海涌金實業(yè)公司,“涌金系”其后掌控多家上市公司,魏東身家更是超過數(shù)十億。魏東自殺前后,坊間傳聞其卷入“王益(原國開行副行長)案”,財富路徑成謎。
 
  與魏東案類似,2005年1月13日,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趙慶斌跳樓身亡,也被指卷入案件“高山(某銀行行長,卷款6億元外逃)案”。
 
  多數(shù)陷入各類危機
 
  2011年5月23日,剛上市僅3天的萬昌科技,董事長高慶昌跳樓身亡。其死因,據(jù)家屬稱系患抑郁癥,長期服藥。但也有傳聞稱萬昌科技上市與某些股權(quán)人有糾葛,以死“了結(jié)”。
 
  其他自殺富豪,身亡前也身陷各類危機。如浙江臺州商人珠光集團董事長盧立強今年5月20日被發(fā)現(xiàn)沉尸臺州靈湖,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其債務高達4.2億;又如今年5月初包頭富豪金利斌自焚,其身后尚欠12億債務。
 
  2005年1月7日,陜西金花集團副總裁徐凱在西安某酒店上吊自殺。與大部分自殺身亡的企業(yè)家不同,外界盛傳徐凱的離世與企業(yè)經(jīng)營無關彼時,金花集團發(fā)展平穩(wěn),資產(chǎn)雄厚。徐的自殺,更多是其個人生活問題所帶來的壓力。媒體報道稱,徐一生有過3次婚姻,均以失敗告終,頻繁的感情危機對徐打擊頗大。
 
  折射富豪心理問題
 
  專家分析指出,在收獲巨大財富的時候,一些富豪往往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壓力或來源于財富原罪即財富本身路徑不明,涉嫌非法獲得;或來源于經(jīng)營壓力,比如一些企業(yè)因擴張過猛而陷入債務危機;還有的則來源于家庭生活、健康狀態(tài)、心理狀態(tài)等各類問題。在已有媒體報道中,像“涌金系”魏東、萬昌科技高慶昌等都被指死前有抑郁癥狀,有服藥史。
 
  專家指出,相關事件折射出“問題富豪”在財富、意志乃至生命方面的脆弱性,同時也引人深思:作為社會個體,人們應該怎樣追求財富?在財富、生命、社會責任等價值選項上,人們應怎樣取舍?
9名自殺富豪
 
  魏東(涌金系掌門人)
 
  高慶昌(山東萬昌科技董事長)
 
  盧立強(浙江珠光集團董事長)
 
  喬金嶺(前“河南首富”、黃河集團董事長)
 
  張樹鴻(廣東利達玩具副董事長)
 
  趙恩龍(山西鑫龍集團董事長)
 
  徐凱(陜西金花集團副總裁)
 
  趙慶斌(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風投總經(jīng)理)
 
  裘祖貽(安徽華源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解讀保險條款中如何定義自殺賠償
 
    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66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承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保險法》第66條是關于自殺條款的規(guī)定,第67條是關于故意犯罪免賠的規(guī)定。本案的難點在于究竟應該適用第66條還是第67條?
 
  現(xiàn)行《保險法》第66條、第67條有立法缺陷。
 
  1.《保險法》第66條的立法缺陷
 
  自殺的情形非常復雜,如本案畏罪自殺這種情況,還有被保險人自殺時沒有行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而自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等等。由于第66條沒有對自殺進行定義或者進行列舉,不可避免引發(fā)爭議。
 
  2.《保險法》第67條的立法缺陷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爭議的焦點。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在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結(jié)束后、法院判決之前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那么這種情況嚴格意義上說,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說,《保險法》對犯罪的定義和《刑事訴訟法》對犯罪的定義是不是同一概念?這是當事人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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